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917號
原 告 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世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東京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4,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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