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183號
KSDM,102,智簡,183,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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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 年度偵字第180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淑惠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係 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及 其前身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分別 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現仍於專用期 間內,非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意 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 之註冊商標商品,而使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詎陳淑 惠竟以行銷為目的,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 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前之某日起,在大陸淘 寶網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價格,販入連同如 附表二所示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之商品或類似商品在內等商 品後,即在其所經營址設高雄市○○區○○里○○街00號之 「吉吉商行」內,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之顧 客選購,並以每件105 元至12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 之顧客以牟利。嗣經警接獲線報檢舉,於102 年4 月17日10 時5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吉吉商行」及位於高雄 市鹽埕區瀨南里鹽埕街64巷旁防火巷內之倉庫執行搜索,當 場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
㈠被告陳淑惠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違反商標法扣押物 品商標對照表、萬代玩具娛樂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 份、扣押物品照片 暨現場照片72張、日商萬代南夢宮遊戲股份有限公司之網頁 資料1 紙。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



,均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 被告自102 年4 月17日10時50分許前之某日起至102 年4 月 17日10時50分許為警查獲時為止,期間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行,係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相 同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將之視為一個行 為之接續施行予以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先後多次販賣 行為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其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 ,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 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容有未洽,併予指明。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 需,竟為貪圖私利,販賣前揭商品,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 影響商品市場之交易秩序,亦有礙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之形 象,復斟以被告非法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達上千件、獲 利至少新臺幣5,000 元,又本院將本案移付調解,因被害人 日商萬代南夢宮遊戲股份有限公司在臺授權經銷商萬代玩具 娛樂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五十嵐正治未到庭而終致未能 達成調解乙情,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 錄1 份存卷可參;惟念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 再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足參,且其於警詢自述家境小 康之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五、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 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均應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易詮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商標名稱 │ 商標權人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使用商品 │
├──┼─────┼────────┼──────┼───────┤
│1 │BANPRESTO │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組合玩具等商品│
│ │圖樣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BANDAI圖樣│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模型玩具等商品│
│ │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 │合併前為日商萬代│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3 │TAMASHII │日商萬代南夢宮遊│第00000000號│玩具等商品 │
│ │NATIONAS │戲股份有限公司(│ │ │
│ │圖樣 │合併前為日商萬代│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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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BANDAI航海王公仔玩具- 大(型)盒 │178件 │ 4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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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仿冒BANPREATO 航海王公仔玩具- 小(型)盒│803件 │ 9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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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仿冒BANDAI航海王公仔玩具-紙盒 │198件 │ 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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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代玩具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