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急搜字第25號
陳 報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搜索人即
犯罪嫌疑人 翁永生
上列陳報人因受搜索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民國
102年11月17日執行之搜索扣押後陳報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報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前補正釋明逕行搜索之相當理由及急迫情況。
理 由
一、陳報意旨略以:本署102 年度他字第7011號被告夏某毒品案 ,經依法逕行搜索已實施完畢,檢送搜索扣押筆錄影本1 份 ,且同案亦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三隊陳報,內容為偵辦翁 永生走私毒品案,於102 年11月17日凌晨在華航CI5886班機 內查獲走私海洛因毒品約229 公斤,由於案件重大,為免主 嫌翁某湮滅相關罪證,於同日5 時5 分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指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 定,派員至翁嫌住家桃園縣蘆竹鄉○○○街00號,並於3日 內陳報本院等語。
二、按搜索,應用搜索票,刑事訴訟法第12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 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第3 項規定:「前2 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 後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 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 日內撤銷之。」因此法院 就緊急搜索,其審查內容:(1) 相當理由之審查:應審查實 質上是否具備相當理由得發現證據;(2) 緊急條件之審查: 是否確有情況急迫之事實致不能於搜索前取得搜索票(即令 狀例外);(3) 陳報期間之審查:如不具上揭二條件之一時 ,法院應認與緊急搜索之要件不符,予以撤銷。」(最高法 院93年度台上字第694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法務部92 年9 月4 日發佈修正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 項」第18點規定:「檢察官依本(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第 2 項為逕行搜索時,應以具有相當理由顯示其情況急迫,且 如不實施搜索,證據在24小時內有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 匿之危險情形,而無法及時向法院聲請搜索票者為限。此所 謂『相當理由』,應依當時情況是否急迫、犯罪證據是否存
在、是否有立即實施搜索之確實必要等情審慎衡量判斷之」 。
三、經查:本次搜索依陳報人陳報內容,所謂被告「夏某」,卷 內所列被告中並無其人,是否有誤?次查,如陳報人所陳報 者乃對被告翁永生之逕行搜索案件,陳報人謂:為免主嫌翁 某湮滅相關罪證,乃至翁嫌住家逕行搜索等語,然被告翁永 生已於102 年11月17日4時30分遭到逮捕,陳報人於同日5時 15分至被告住家逕行搜索,有何湮滅罪證之急迫情況及相當 理由?並未見陳報人釋明,爰裁定陳報人應於主文所示期間 內補正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