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2年度,2615號
KSDM,102,審訴,2615,2013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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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6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德芳
      郭沛辰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0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德芳郭沛辰涉犯妨害風化罪嫌,經檢察官以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 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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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