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2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佩伶
李玉惠
蔡蕙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309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葉佩伶、李玉惠、蔡蕙華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被告3 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 依其3 人之自白及卷存其他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本件 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