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2040號
KSDM,102,審易,2040,201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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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金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
9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金榜自民國99年7 月間起,將其所有 之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建物1 樓部分無償提 供莫○○作為○○○○○○○○使用。嗣於100 年6 月起, 周金榜改將上開建物1 樓部分連同莫○○原即向其租賃以居 住使用之6 樓套房,以每月租金共新臺幣(下同)2 萬元之 代價租予莫○○。詎被告周金榜明知上開建物1 樓部分已出 租供莫○○使用,租賃契約仍存續之情形下,竟基於侵入住 居之犯意,未經莫○○之同意,於100 年9 月24日某時許, 無故使用鑰匙開啟該址12號建物門鎖而侵入上開建物1 樓由 莫○○使用之處所內,並在該建物大門內側玻璃上張貼內容 為要求莫○○於100 年9 月30日以前搬離該建物之公告,因 認被告周金榜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周金榜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 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罪,而該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莫○○達成調 解,並於本院審理時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 調解筆錄及告訴人陳報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足稽,參照 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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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