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2年度,112號
KSDM,102,審交附民,112,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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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張簡○全
      張簡○生
      張簡○霖
      張簡○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邱基峻律師
     茆怡文律師               
被   告 黃○成 
      陳○富即○○企業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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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