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299號
KSDM,100,附民,299,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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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柯文章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律師
原   告 柯慧玲(即柯陳菊貴之承受訴訟人)
      柯慧英(即柯陳菊貴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景寬
被   告 李昆興
      張智輝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
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列被告因本院
100年度醫易字第3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被告李昆興、張
智輝2人無罪,本院就原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
判決駁回之,惟原告聲請於刑事案件諭知無罪時,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本院醫易二卷第1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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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