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淑惠
陳祖明
蔡水扲
吳龍泉
黃福妹
郭馨文
郭純伶
郭美蘭
郭美秀
劉一信
劉謝秀雲
劉鴻瑛
曾蔡喜美
曾獻世
曾馨德
曾馨嫻
曾馨儀
陳桂紅
劉明敏
莊淑玲
林辰芬
譚湘捷
劉惠玲
黃綉閔
蘇秀玉
王良明
王慧明
周添廷
劉 桃
古信鳳
高慧珍
吳敏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李祈仁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上訴人 蔡華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
2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2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如附表一李淑惠等後開第2 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李祈仁、蔡華齡應再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李淑惠等如附表一「二審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附表一李淑惠等其餘上訴駁回。
李祈仁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關於命李祈仁給付之利息部分,減縮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算。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李淑惠等負擔五分之一,李祈仁負擔十分之七,餘由李祈仁、蔡華齡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李淑惠等以新台幣參拾萬元為李祈仁、蔡華齡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李祈仁以新台幣元柒拾捌萬元為李淑惠等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蔡華齡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李淑惠等人之聲請,由其等就蔡華齡部分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又起訴狀所列原告王方興於起訴前之民國100 年4 月9 日已死亡,其繼承人為蘇秀玉、王良明、王慧明於 原審判決後提起上訴時一併聲明承受訴訟,並於本院審理時 請求更正逕列為起訴時之原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李祈仁亦 表示同意,爰直接予以更正,先予說明。
二、李淑惠等人起訴主張:蔡華齡因擔任會首招攬互助會而有管 理疏失及冒標情事,致該互助會因而倒會,乃邀同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李祈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7年10月4 日與伊等 債權人之代表劉謝秀雲等人簽訂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 ,同意賠償伊等及訴外人陳振鋼共計新台幣(下同)1,467 萬2,800 元,並以其等嗣後所領取之薪資、獎金等款項支付 ,而伊等之個別債權金額則如附表一「一審請求金額」欄所 示。詎李祈仁嗣後竟主張其係被脅迫為和解,而撤銷擔任連 帶保證人之意思表示,且蔡華齡亦避不見面,均拒絕履行其 義務。爰依系爭和解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蔡華齡及李祈仁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一 審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本院審理時,則將利息部分減縮自原
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起算),且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判決。三、李祈仁則以:伊為蔡華齡之配偶並擔任校長職務,而伊於上 開和解期日前,因縣長室秘書向伊告稱「若未和解,校長職 位將不保」等語,並指派葉妮娜督學、法制室、政風室、人 事室等5 名長官到場列席,且伊於該段期間常遭會員登門強 勢要求還錢,伊因擔憂校長職位不保及家人安危,始同意擔 任蔡華齡之連帶保證人,並非出於自由意願(受脅迫)而簽 署,伊已依法撤銷該同意之意思表示,自無給付義務。又蔡 華齡曾匯款至債權人提供之聯名帳戶,各該款項應予扣抵, 且債權人得自伊及蔡華齡之薪資中請求之金額,應先扣除3 萬元之生活費等語。蔡華齡在原審則以:伊對簽訂系爭和解 書之事實不爭執,但曾匯款至債權人提供之聯名帳戶,此部 分款項應予扣除,而債權人得自伊與李祈仁之薪資中請求之 金額,應先扣除3 萬元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經審理後,命蔡華齡、李祈仁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一審 准許金額」欄所示金額,而駁回李淑惠等人其餘請求。李淑 惠等人及李祈仁分別就其等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李淑惠等人 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李淑惠等人後開第2 項之訴 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蔡華齡及李祈仁應再連帶給付 李淑惠等人如附表一「二審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言詞 辯論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李祈仁之 上訴駁回(利息部分則減縮自原審最後言詞辯論期日起算) 。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蔡華齡、李祈仁連帶負擔。㈤願 供擔保為假執行。李祈仁則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李祈仁給 付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李淑惠等人在第一審之訴駁 回。㈢李淑惠等人之上訴駁回。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李 淑惠等人負擔。㈤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李 淑惠等人其餘敗訴及蔡華齡敗訴部分,則均未據聲明不服) 。
五、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
㈠不爭執部分:
⒈蔡華齡、李祈仁為夫妻關係。蔡華齡因擔任會首而有管理疏 失及冒標等情事,致該互助會因而倒會,乃與債權人代表劉 謝秀雲等人於97年10月4 日簽訂系爭和解書,同意賠償李淑 惠等債權人1,467 萬2,800 元,並由李祈仁為連帶保證人。 而給付方法則由蔡華齡及李祈仁嗣後可領取之薪資、獎金等 款項為支付。
⒉李祈仁於97年10月24日以存證信函表示其係於非自由意願情 況下被迫擔任連帶保證人,而撤銷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意思表 示。
⒊古信鳳雖未於系爭和解書上簽名,但於該和解書作成之後, 另與蔡華齡、李祈仁達成口頭和解,其和解條件同和解契約 書所載。
⒋債權人劉禹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為劉謝秀雲、劉一信、 劉鴻瑛。債權人王方興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為蘇秀玉、 王良明、王慧明。
⒌蔡華齡曾於97年11月4 日、11月19日、12月4 日及98年1 月 12日合計匯款9 萬1,100 元至債權人提供之聯名帳戶內。 ㈡爭執部分:
⒈李祈仁就本件和解款項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即其所稱撤銷 受脅迫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⒉李淑惠等人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
六、本院之判斷:
㈠李祈仁就本件和解款項應否負連帶保證責任(即其所稱撤銷 受脅迫之意思表示是否合法)部分:
⒈李祈仁主張其係於非自由意願(受脅迫)下簽署系爭和解書 ,且已撤銷該同意之意思表示等情,雖據提出撤銷該意思表 示之存證信函為據(見原審卷第13頁),然為李淑惠等人所 否認,並陳稱係經李祈仁之自由意志所為等語。 ⒉經查:
⑴依簽署系爭和解書當時所召開協調會之錄音光碟及譯文所載 (見原審卷第110 ~129 頁),李祈仁在當時係表示:「主 要的原因是我也問華齡,問不清楚,我們會負責到底。我從 來沒跟過會,我們會還錢,這部份如果利息牽扯不清,是不 是容許我們不要計算利息,或各位認為合理的利息去計算, 我們都不會有太大的意見」、「重點是如何的還錢;接下來 要瞭解的是缺口到底有多少?如何償還,這才是重點」、「 還款的部份,我們會再用最快的速度,把家裡的所有的這個 名下的財產,包括我的房子,我的汽車,所有值錢的東西, 全部攤在陽光底下,可以變賣的,全部變賣換成現金,當然 各位有興趣的也可以依您喜歡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買去,要 不然我們也賣給願意購買的其他的人,這些款項一律也交付 給各位,去分攤我們應該償還所有的債務」、「我們所有的 薪水,兩個人兩份所有的薪水,這個薪水也騙不了人,總共 有多少錢,我們攤下來」、「我們會負責到底,我們願意負 責,只是負責的方案,可能不盡各位滿意,因為就我們的薪 水來講,對這一千多萬是杯水車薪」、「我在這邊有另外一 個方案,不曉得各位能不能夠接受,我明年就滿25年了,如 果各位認為這樣還款的速度太慢,我明年可以申請退休,全 數的退休金,一毛不拿的全部交給各位」、「如果各位能接
受,不管任何的方案,我都不會有意見,包括,我們所有的 薪水,該留多少生活費,給我們做生活,我沒有意見,大家 做決定,我只有一個請求,我只有一個請求,留一部摩托車 給我,華齡病了,我必須有能力帶她去看病」、「至於我退 休之後的生存,我自己負責,我自己處理,如果我還是有錢 ,我再來還大家」、「我可以把存摺跟印鑑,或是入帳的存 摺印鑑,完全交給妳們來處理,我沒有意見」、「就金錢而 言,我跟妳們一樣是受害者,大家誰會賠的比我更多,一千 四百多萬,我全都認栽了,誰叫我娶了老婆」等語,此亦為 李祈仁所不爭執。
⑵則從上開發言內容觀之,李祈仁係向債權人說明其家中債務 狀況,及自己在現階段為何無法一次償還之原因,且其多次 表明願意負起全責之意願,更自行提出還款方式及金錢來源 ,而僅請求可否不計算利息及酌留3 萬元之生活費,並於達 成協議後親自在系爭和解書上簽名,可見其在協調會當場, 就願意償還款項之意思表示,並無任何遭受外力脅迫,致無 法自由決定之情事。
⑶李祈仁雖陳稱在上開協調會前,因縣長機要秘書黃褔生向其 告稱「若未和解,校長職位將不保」等語,並指派葉妮娜督 學、法制室、政風室、人事室等5 名長官到場列席,其因擔 憂校長職位不保,始同意擔任蔡華齡之連帶保證人,並非出 於自由意願所為等語。然查,證人葉妮娜於原審證稱其係受 縣府學管科通知到場,另外政風處、法制處、人事處及教育 處、督學、學管科科長等人也奉縣長指派到場,但縣府官員 從頭到尾都沒有介入爭議,亦未聽到其他政府官員跟李祈仁 說如不和解,將會影響其職位等語(見原審卷第87、88頁) ;而證人黃福生則於原審證稱其擔任縣長機要秘書,係因學 校被倒會員工來陳情,其即要求學校及教育局協助處理,若 沒處理好,縣府就依行政規定來辦理(即以有辱教育人員風 範提交考績會調查處置),但並未直接或間接對李祈仁作和 解之指示,亦未曾說過如果好好處理考績會將輕輕放下,如 果不好好處理考績會會嚴懲等語(見原審卷第155 ~158 頁 )。則依證人葉妮娜之上開證言,縣府人員僅係奉命於兩造 協調之日到場,藉以瞭解協調處理情形,各該人員既未涉及 或介入兩造協調方案等事宜,亦無任何強制李祈仁應同意簽 署之舉動,自難認該等人員到場瞭解,即係對李祈仁為脅迫 致其不得不同意簽署,李祈仁上開所述,尚難採信。又李祈 仁為蔡華齡之配偶,並均為從事教育工作人員而同受縣府之 行政監督,則證人黃褔生縱表示若李祈仁未能適當處理,將 會提交考績會調查處置,亦屬基於行政監督立場所為之表示
,並為公務人員在行政懲處程序上所可能面對之情況,自難 謂依法懲處之程序為脅迫,況簽署系爭和解書當時尚未進入 任何行政懲處之調查程序,且是否處分或為如何之處分亦非 黃福生所能單獨決定,則李祈仁所稱遭以能否保有校長職務 施壓致受脅迫,亦難採信。
⑷李祈仁雖又陳稱其於該段期間常遭會員登門強勢要求還錢, 其因擔憂家人安危始同意簽署等語。然蔡華齡既有負有清償 會款之債務,且債權人數約30人,金額高達上千萬元,則縱 有部分會員到其住處要求確實償還,尚難認即係脅迫,且李 祈仁就住處曾遭強行闖入及恐嚇而報案一節,經原審向該住 處轄區警方函詢結果,尚無該項報案記錄,此有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鳳山分局函及所附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 第57、58頁),則其所述,即難遽信。至李祈仁於本院審理 中雖再提出與上訴人黃綉閔間於協調會前之電話錄音及譯文 ,但經本院勘驗結果,其2 人間之對話語氣平順,並無情緒 激動之言詞,且對話內容亦係就如何處理倒會事宜較為適當 等情為討論,此有該錄音光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92、93、125 、133 ~135 頁),並為兩造 所不爭執。則李祈仁上開所述,本院亦無從採信。 ⒊依上所述,李祈仁於協調會前或會中,並無其所稱遭人脅迫 致簽署系爭和解書之情事,則其以受脅迫為由所為撤銷,即 屬無據,亦不合法,自仍應依系爭和解書負連帶保證之責任 。
㈡李淑惠等人得請求之金額為若干部分:
⒈依系爭和解書之付款方式所載(見原審第10~12頁),係李 祈仁、蔡華齡願自97年11月起至債務清償日止,除每月領取 3 萬元供生活費外,其餘薪資、考核獎金、年終獎金及不休 假獎金等全數歸債權人取得。則李祈仁、蔡華齡即應將3 萬 元以外之薪資及獎金全數支付予債權人,而李淑惠等人就薪 資及獎金中所得請求之金額,亦應就每月薪資中先扣除此3 萬元,則縱李祈仁、蔡華齡嗣後未依約履行,亦僅屬李淑惠 等人得請求依和解書履行事宜,自不得再將該3 萬元仍計入 請求範圍,故李淑惠等人認此3 萬元部分應予計入得請求範 圍,即不足採(原審就計至101 年12月每月扣除3 萬元部分 ,為李淑惠等人敗訴之判決,並未據其等聲明不服)。 ⒉蔡華齡曾於97年11月4 日、11月19日、12月4 日及98年1 月 12日合計匯款9 萬1,100 元至債權人提供之聯名帳戶內,為 李淑惠等人所不爭執,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興鳳分行函及 所附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1 ~105 頁) 。又依系爭和解書所載,蔡華齡應給付之款項,在「舊會」
部分為690 萬元,「新會」部分則為777 萬2,800 元,合計 1,467 萬2,800 元,而依證人王律惇於原審所為證述(見原 審卷第207 、208 頁),該金額係以新、舊會目前各自尚有 之活會會數,乘以新、舊會於形式上各已開標之次數(包含 蔡華齡冒標部分),再乘以每期會金(新、舊會均為1 萬元 )所得出之數據,此項數據既為蔡華齡因倒會而應給付予債 權人之總額,則蔡華齡於系爭和解(97年10月4 日)後之上 開期日所匯入之上開款項,顯係用以清償系爭和解書所示之 債務,自應扣除。李淑惠等人認不應扣除,並不足採(原審 就此匯款部分為李淑惠等人敗訴之判決,亦未據其等聲明不 服)。
⒊依系爭和解書所載,李淑惠等人及訴外人陳振綱之債權金額 合計為1,467 萬2,800 元,而李淑惠等人之個別債權金額則 如附表一「一審請求金額」欄所示,其等個別債權金額占債 權總金額之比例,則如附表一「個別債權金額與債權總金額 之比例」欄所示。又李祈仁及蔡華齡依系爭和解書所示付款 方式,分別計至一、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即101 年12月25 日及102 年10月29日)之所得金額則如附表二、三所示,其 中李祈仁部分分別為518 萬5,394 元(一審期間)及109 萬 8,763 元(二審期間),蔡華齡部分為75萬9,186 元(一審 期間之解聘前)。
⒋上開附表二、三所示金額,應扣除每月3 萬元之生活費(一 審期間為97年11月至101 年12月,合計50個月為150 萬元; 二審期間為102 年1 月至同年10月,合計10個月為30萬元) 及蔡華齡前已給付之9 萬1,100 元(由一審期間之金額中扣 除)後,其餘額為一審期間435 萬3,480 元(計算式:5,18 5,394 +759,186 -1,500,000 -91,100=4,353,480 ); 二審期間79萬8,763 元(計算式:1,098,763 -300,000 = 798,763 )。上開金額再依李淑惠等人之個別受償比例核算 ,而得出其等得個別請求之金額,並分別如附表一「一審准 許金額」及「二審准許金額」欄所示。
⒌又因依系爭和解書所示,李祈仁及蔡華齡之給付方法,係以 在職期間可領取之薪資及獎金為支付,則在一審及二審為言 辯論終結後,始可領取之薪資及獎金部分,在各該期日前既 尚未到期,李淑惠等人自尚不得請求先為給付,況依系爭和 解書第3 項之約定,李祈仁及蔡華齡之一次全部給付義務, 係以其2 人均無法再以薪資及獎金為支付為條件,而李祈仁 現既尚在職而得以薪資及獎金為支付,自不符合一次全部給 付之要件,故就逾附表一「一審准許金額」及「二審准許金 額」所示金額部分,李淑惠等人即尚無請求給付之權利,自
難准許。
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從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對照觀之甚明。有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供參酌。本件李祈仁依系爭和 解書所載,既同意就蔡華齡所負會款債務負連帶保證之責, 則李淑惠等人請求其2 人連帶給付,即屬有據。另古信鳳雖 未於系爭和解書上簽名,但於該和解書作成之後,另與蔡華 齡、李祈仁達成口頭和解,其和解條件同和解契約書所載, 為上李祈仁及蔡華齡所不爭執,則其自亦得依系爭和解書所 示內容為請求,併予說明。
七、綜上所述,李淑惠等人主張李祈仁及蔡華齡應依系爭和解書 約定(含連帶保證)負連帶給付責任,應屬可採;李祈仁及 蔡華齡所為抗辯,尚不足採。又李淑惠等人所得請求之金額 ,各如附表一「一審准許金額」及「二審准許金額」欄所示 。從而,李淑惠等人本於系爭和解書及連帶保證、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蔡華齡及李祈仁連帶給付之金額,在如附表一「 一審請求金額」及「二審准許金額」欄所示欄所示金額,及 分別自一審言詞辯論期日即101 年12月11日及二審言詞辯論 期日即102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 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審就李淑惠等人之請求中在「二審准許金額 」欄所示應准許部分,因該部分係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始到 期,致未及審酌,而駁回李淑惠等人該部分之請求,尚有未 洽,李淑惠等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並分別因兩造之聲請,而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假 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又李淑惠等人上訴請求之金額逾 上開准許範圍部分,原審為其等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等假 執行之聲請,並無違誤,李淑惠等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 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以駁回。至李淑 惠等人之請求在「一審准許金額」欄所示部分,原審命李祈 仁連帶給付,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尚無違誤,李祈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 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以駁回。至利息部分則依 李淑惠等人於本院之陳述,減縮自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即 101 年12月11日起算,併予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李淑惠等人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 由,李祈仁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第38 5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第
85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李祈仁、蔡華齡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李淑惠等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單位新台幣;比例部分小數點第4 位以下四捨五入 │
├──┬───┬──────┬─────┬──────┬──────┬──────┤
│編號│姓 名│ 請求金額 │個別債權金│一審准許金額│二審請求金額│二審准許金額│
│ │ │(即一審請求│額與和解總│ │(即上訴請求│ │
│ │ │ 金額) │金額之比例│ │再給付金額)│ │
├──┼───┼──────┼─────┼──────┼──────┼──────┤
│ 1 │李淑惠│ 785,795 │ 5.355% │ 233,129 │ 108,805 │ 42,774 │
├──┼───┼──────┼─────┼──────┼──────┼──────┤
│ 2 │陳祖明│ 328,571 │ 2.239% │ 97,474 │ 45,496 │ 17,884 │
├──┼───┼──────┼─────┼──────┼──────┼──────┤
│ 3 │蔡水扲│ 785,795 │ 5.355% │ 233,129 │ 108,805 │ 42,774 │
├──┼───┼──────┼─────┼──────┼──────┼──────┤
│ 4 │吳龍泉│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5 │黃福妹│1,114,366 │ 7.595% │ 330,647 │ 154,302 │ 60,666 │
├──┼───┼──────┼─────┼──────┼──────┼──────┤
│ 6 │郭馨文│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7 │郭純伶│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8 │郭美蘭│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9 │郭美秀│ 785,795 │ 5.355% │ 233,129 │ 108,805 │ 42,774 │
├──┼───┼──────┼─────┼──────┼──────┼──────┤
│ 10 │劉鴻瑛│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11 │劉一信│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劉謝│ │ │ │ │ │
│ │秀雲、│ │ │ │ │ │
│ │劉鴻瑛│ │ │ │ │ │
│ │(即劉│ │ │ │ │ │
│ │禹之繼│ │ │ │ │ │
│ │承人)│ │ │ │ │ │
├──┼───┼──────┼─────┼──────┼──────┼──────┤
│ 12 │劉一信│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13 │蔡喜美│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14 │曾獻世│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15 │曾馨德│ 328,517 │ 2.239% │ 97,474 │ 45,488 │ 17,884 │
├──┼───┼──────┼─────┼──────┼──────┼──────┤
│ 16 │曾馨嫻│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17 │曾馨儀│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18 │陳桂紅│ 885,754 │ 6.037% │ 262,820 │ 122,646 │ 48,221 │
├──┼───┼──────┼─────┼──────┼──────┼──────┤
│ 19 │劉明敏│ 328,517 │ 2.239% │ 97,474 │ 45,488 │ 17,884 │
├──┼───┼──────┼─────┼──────┼──────┼──────┤
│ 20 │莊淑玲│ 457,224 │ 3.116% │ 135,654 │ 63,310 │ 24,890 │
├──┼───┼──────┼─────┼──────┼──────┼──────┤
│ 21 │林辰芬│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2 │譚湘捷│ 557,183 │ 3.797% │ 165,302 │ 77,150 │ 30,329 │
├──┼───┼──────┼─────┼──────┼──────┼──────┤
│ 23 │劉惠玲│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4 │黃綉閔│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5 │蘇秀玉│ 457,224 │ 3.116% │ 135,654 │ 63,310 │ 24,890 │
│ │、王良│ │ │ │ │ │
│ │明、王│ │ │ │ │ │
│ │慧明(│ │ │ │ │ │
│ │即王方│ │ │ │ │ │
│ │興之繼│ │ │ │ │ │
│ │承人)│ │ │ │ │ │
├──┼───┼──────┼─────┼──────┼──────┼──────┤
│ 26 │周添廷│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7 │劉 桃│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8 │古信鳳│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29 │高慧珍│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 30 │吳敏華│ 228,612 │ 1.558% │ 67,827 │ 31,655 │ 12,448 │
├──┼───┼──────┼─────┼──────┼──────┼──────┤
│合計│ │14,444,079 │ │ 4,285,349 │2,000,000 │ 786,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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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上開一、二審准許金額與理由欄中所述李祈仁等應給付金額不同,係因應扣除另一債權│
│ 人陳振綱(未一併起訴)之債權金額所致。又金額計算及受償比例均採四捨五入方式,│
│ 故略有差額存在。 │
└────────────────────────────────────────┘
┌────────────────────────────────┐
│附表二:李祈仁自97年11月起至102 年10月止之薪資收入及其他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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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所得名稱 │金額(單位:新台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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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1月1 日起至99年│ 1,722,530 │ 第一審期間 │
│ │7 月31日之薪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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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8 月1 日起至100 │ 866,910 │ 同 上 │
│ │年6 月30日之薪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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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 年7 月1 日起至10│ 1,053,845 │ 同 上 │
│ │1 年7 月31日之薪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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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度年終獎金 │ 130,87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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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度考績獎金 │ 43,62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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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8年度年終獎金 │ 118,21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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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8年度考績獎金 │ 157,62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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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度不休假加班費 │ 39,263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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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8年度不休假加班費 │ 42,032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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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度考績獎金 │ 157,62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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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度年終獎金 │ 118,21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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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0 年度考績獎金 │ 162,130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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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0 年度年終獎金 │ 121,597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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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0 年度不休假加班費│ 45,592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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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1 年8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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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1 年9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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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1 年10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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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1 年11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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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1 年12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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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5,185,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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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2 年1 月份薪資 │ 81,065 │ 第二審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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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2 年2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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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2 年3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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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2 年4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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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2 年5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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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2 年6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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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2 年7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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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2 年8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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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2 年9 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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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2 年10月份薪資 │ 81,065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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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1 年年終獎金 │ 125,983 │ 同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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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1 年考績獎金 │ 162,130 │ 同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