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再易字,102年度,42號
KSHV,102,再易,42,201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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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黃雪濱
上列再審原告與李焜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1,248,493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0,062元,
,扣除已繳1,000 元外,尚欠19,06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限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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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