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字第62號
上 訴 人 高秀寶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金泉間因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2 年10月15日本院102 年度上字第62號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36,300 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為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 、
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7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