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2號
HLHM,102,聲,212,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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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 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核 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 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慶煙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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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