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更(四)字,101年度,17號
TNHV,101,重上更(四),17,20131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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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安隆
訴訟代理人 陳雲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金萬
      李東錦
      李吳金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1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查明李吳金春是否將其所有嘉義縣中埔鄉
○○段0000地號土地,將部分分割後移轉與黃春雄黃春雄再與
其出賣之土地合併後移轉與賴安隆之事實,如有,請提出該部分
之土地登記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吳森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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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