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昭雄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蘇昭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 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 )102 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 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02月22日,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