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明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明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 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 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情。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文件,認為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之。
三、受刑人刑後尚須執行拘役50日,已執6個月,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