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詹鎮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清吉間因確認祭祀公業申報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下同)9,662,9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45,09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蘇昭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