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2年度,167號
TCHV,102,重上,167,2013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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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謝松霖 
被上訴人  謝松桓 
被上訴人  謝宛廷 
被上訴人  謝芳容 
被上訴人  楊朝吉 
被上訴人  楊淑芳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36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以下事項表明具體主張:
(一)上訴人以原法院民國87年執字第16433號聲請強制執行,暨
  99年5月10日以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505號聲請強制執行
  ,另於99年8月5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52
  5號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行為係針對上訴人起訴狀訴之聲
  明一①債權,或一②債權?
(二)上開執行行為,若僅針對其中一債權,就執行行為所不及之
  債權部分,兩造關於本金、利息、違約金時效,尚有何具體
  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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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