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律師
被上訴人 謝松霖
被上訴人 謝松桓
被上訴人 謝宛廷
被上訴人 謝芳容
被上訴人 楊朝吉
被上訴人 楊淑芳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
36 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以下事項表明具體主張:
(一)上訴人以原法院民國87年執字第16433號聲請強制執行,暨
99年5月10日以原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505號聲請強制執行
,另於99年8月5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2652
5號聲請強制執行,其執行行為係針對上訴人起訴狀訴之聲
明一①債權,或一②債權?
(二)上開執行行為,若僅針對其中一債權,就執行行為所不及之
債權部分,兩造關於本金、利息、違約金時效,尚有何具體
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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