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405號
聲 請 人即
抗 告 人 弘承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剛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102年8月30日所為之10
2年度抗字第405號裁定,抗告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周後傑之記載,應更正為莊翠雲。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02年7月2日由周後傑變更為莊 翠雲,此有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20039841號函可稽,抗告 人於102年7月26日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 司執字第2757號強制執行程序時,將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誤 載為周後傑,致本院於102年8月30日所為之102年度抗字第 405號裁定亦有此顯然錯誤。茲抗告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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