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2年度,374號
TCHV,102,抗,374,20131108,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74號                                        
抗 告 人 賴輝煌 
抗告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
民國102年7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53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