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74號
抗 告 人 賴輝煌
抗告人與相對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
民國102年7月24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53號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
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