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2年度,71號
TCHV,102,建上更(一),71,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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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朱仙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仁 
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原名:中技工程顧問有限
      公司) 
被上訴人兼
上1 人法定
代 理 人 李宏道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被 上訴人 張錦文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宏道為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 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中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下 同)101年11月6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 司及變更法定代理人為李宏道,經濟部於101年11月8日准予 登記在案,此有經濟部101年11月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 0號函附卷可稽。被上訴人於102年11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其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峻隆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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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技風電技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