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陳景舜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致瑋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19,320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