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益
被 告 黎志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692號業務侵占等案件,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 承認有何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黎志松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其中被訴於民國94年 8月3日、95 年9月18日及95年10月30日業務侵占及背信部分 ,業經原審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 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另其被訴於94 年6月13日業務侵占 及背信部分,雖經原審判決有罪,然由本院就此部分撤銷改 判為無罪之諭知。則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 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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