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977號
TCHM,102,聲,1977,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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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茂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
度執聲付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茂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茂源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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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