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0407號
TPEV,106,北簡,10407,201708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07號
原   告 比佛利花園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珮如
訴訟代理人 柯國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銘松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
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陸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