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上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華邦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趙國生律師
被上訴人 鄭淑月
施宣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是否已清償上訴人受讓之系爭借款債權新 臺幣三百萬元,應視被上訴人鄭淑月之支票背書印文是否遭 陳傳生、李國恩、吳增輝共同偽造為據,裁定命在陳傳生、 李國恩、吳增輝被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 九○三號偽造文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0年度重上更(四) 字第33號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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