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2年度,111號
TPHV,102,勞上易,111,2013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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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黃杉睿
      趙美華
被 上訴 人 賴佩瑄(即賴萩樺)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
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2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下同)94年7月21日至 95年5月17日在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公司 ,另安泰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上訴人公司合併後為存續公司 ,惟變更法人名稱為上訴人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從事招 攬保險工作,雙方並簽訂「籌備主任(ST)僱傭暨承攬合約書 」(下稱系爭僱傭承攬合約)。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第1章 第3條第2項約定,保戶辦理退保,伊不給付被上訴人原承保 應給付之工資、各類獎金或承攬報酬,已發放者,被上訴人 應返還之。詎料訴外人即要保人盛記食品廠有限公司(下稱 盛記公司)於96年4月2日寄發存證信函予伊表示,稱其與訴 外人高美惠周弘文經被上訴人招攬,與伊簽立如原判決附 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安泰靈活理財變額保險(下稱系爭保 險),被上訴人於招攬時雖告知保險費用以投資基金,然卻 隱匿第1年所繳保險費非全額投資基金之事實,故遭被保險 人以受詐欺為由向伊申請撤銷系爭保險,伊因而全額退還系 爭保險所繳納之保險費致受有損害。爰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 第3條第2項約定及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179條等規定,求 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3萬8,062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招攬系爭保險時,已盡報告及說明義務, 並同時對要保人提示關於系爭保險之保單價值、保費運用及 相關風險等資訊之說明文件,要保人並在上開文件上簽名。 系爭保險之契約內容、條款、投資配置均為上訴人所設計, 伊招攬之保險契約亦經上訴人簽核同意後始承保,故伊並無 任何不當招攬或不合債務本旨之情事。又伊所領取之服務津



貼乃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之約定,並無不當得利之情事,況 縱認伊招攬過程有所疏失,上訴人所委派參與系爭保險契約 磋商及簽約程序之主管潘玲萱亦難謂無過失,上訴人自應依 民法第224條規定承擔過失責任,其向伊請求返還承攬報酬 ,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3萬8,06 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被上訴人於本院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94年7月21日起至95年5月17日止任職 於被上訴人公司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兩造並簽訂系爭僱傭承 攬合約。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曾因招攬系爭保險契約,上 訴人因而給付被上訴人83萬8,062元之服務津貼。嗣因盛記 公司、高美惠周弘文於96年7月4日以受詐欺為由,向上訴 人申請撤銷系爭保險契約獲准,上訴人並退還保險費等情, 有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盛記公司存證信函、安泰公司靈活理 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份、保險契約撤銷申請書、返還系爭保險 契約保險費支票簽收書、系爭保險給付被上訴人薪津明細等 影本在卷可憑(見原審司促字卷第5至48頁)。㈡、兩造對於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盛記公司存證信函、安泰公司 靈活理財變額保險要保書份、保險契約撤銷申請書、返還系 爭保險契約保險費支票簽收書、系爭保險給付被上訴人薪津 明細等形式上之真正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9頁)。五、本件重要爭點及本院判斷之論據: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時未盡說明義務,致 系爭保險合約遭撤銷,應返還已領取之服務津貼等情,則為 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之重要 爭點厥為:㈠、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第1章第3條 第2項「保戶辦理保全變更或退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 還已發給之服務津貼有無理由?㈡、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 7條、第179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發給之服務津貼有無理由 ?茲分別論述如后:
㈠、上訴人主張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第1章第3條第2項「保戶辦 理保全變更或退保」約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發給之服務 津貼有無理由?
1、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 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 、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



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 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 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8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 有明文。
2、經查,被上訴人自94年7月21日起至95年5月17日止任職於上 訴人公司從事招攬保險工作,兩造並簽訂系爭僱傭承攬合約 ,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約定,兩造間成立之法律關係,乃兼 具僱傭與承攬性質。由合約第3章承攬工作第1條約定「承攬 工作內容:招攬保險,即促成要保人與乙方(即上訴人)關於 保險契約之訂定與代收第一年保險費,以及就其所促成保險 契約,進行各項售後服務」及第2條約定被上訴人於完成前 條承攬工作時,上訴人則給付服務津貼等承攬報酬(見原審 司促字卷),可知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招攬保險之行為,乃屬 雙方約定之承攬行為。是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完成招攬保 險契約之行為時,上訴人自應給付報酬。然因系爭僱傭承攬 合約第3條第2項另約定「甲方(即被上訴人)所招攬之保險契 約若未經乙方承保、或保戶於猶豫期間變更或退保、或該保 險契約因任何原因無效,或乙方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該 保險契約、或保戶辦理保全變更或退保、或甲方違反改換件 辦法者,乙方不給付甲方此部分原承保或減少之額度所應得 之工資、各類獎金或承攬報酬,已發放者,甲方應返還之, 乙方亦得自甲方工資、各類獎金或承攬報酬中抵銷之。甲方 離職或本合約終止後亦同」,即被上訴人所招攬之保險契約 如有「未經上訴人承保」、「保戶於猶豫期間變更或退保」 、「無效」、「上訴人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解除該保險契約 」、「保戶辦理保全變更或退保」或「被上訴人違反改換件 辦法」等情形時,上訴人則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發給之服 務津貼。
3、惟上開上訴人得請求退還已發給之服務津貼之情形,就「退 保」之意義於契約係分別約明為「保戶於猶豫期間變更或退 保」及「保戶辦理保全變更或退保」。前者乃因保險條款複 雜,為保護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權益,約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於猶豫期內,得以無條件變更保險契約或退保,而因如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於猶豫期間內退保,被上訴人所招攬之保險契 約已不存在,被上訴人完成之承攬工作對上訴人並無實益, 上訴人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發給之服務津貼;而後者則 於保險契約成立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辦理個人基 本資料、繳費方式、要保人、受益人、減少保額等內容申請



變更或辦理退保之情形,然此處之「退保」約定,未若前者 設有猶豫期間之限制,是上訴人主張該退保係指業務員招攬 疏失,致保戶主張保險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自非無 據。雖上訴人另主張該「退保」尚包含「公司避免商譽損失 而接受客戶無條件退保申請」云云。然基於兩造之承攬關係 ,被上訴人既已完成承攬工作,上訴人自應依約給付報酬, 是於保險契約成立後,上訴人基於自身因素考量,同意要保 人或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返還已交付之保險費,則非被 上訴人完成之工作有瑕疵所造成,是被上訴人自無庸返還上 訴人已給付之報酬,依前開最高法院有關意思表示解釋之判 決要旨,上訴人主張該「退保」尚包含「公司避免商譽損失 而接受客戶無條件退保申請」云云,自不符承攬關係之權利 義務規定及一般社會之客觀認知,難謂符合公平正義,是上 訴人對於該「退保」所為之解釋,尚難採認。從而保戶辦理 保全變更或退保之「退保」,應僅限於業務員招攬疏失,致 保戶主張保險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始符衡平。4、承上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時,雖告 知要保人係投資基金,惟刻意隱匿系爭保險契約之第1期保 險費並非全額用以投資基金,致遭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依 民法第92條撤銷系爭保險契約云云。則此情形是否被上訴人 招攬之疏失,致保戶主張保險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 則有審究必要。經查,卷附盛記公司存證信函雖載明:「.. .不知本公司第一年提撥之金額並非全額放在基金投資,而 是購買保險。與當初賴荻華(即被上訴人)所言出入甚多,其 後又察覺保單上所簽屬之業務員並不是賴荻華,而是吳雪蓉 」、「賴荻華行銷時告知為投資基金,可做為員工退休,並 未告知第一年所繳交之金額並未進行投資,而是繳交保險費 用」、「另經查證賴荻華並未取得相關證照,安泰人壽(即 上訴人)卻縱容其進行銷售」等情(見原審司促字卷)。惟 證人即負責接洽系爭保險契約之盛記公司負責人周弘文之子 周兆臣於原審證稱:盛記公司投保系爭保險契約之目的是為 補齊該公司員工退休金不足的部分,且簽約時並未限定保費 之用途,該保費應如何使用是保險公司之權責,而看了原告 (即上訴人)所寄發之對帳單,亦未向原告反映第一期保費未 使用於投資基金上,後因無法按預期投資報酬率獲取收益, 且多次聯絡原告公司人員未獲適當協助,才聽朋友之言,寄 發上述存證信函向原告撤銷系爭保險契約等語(見原審卷第 72至74頁),顯見其所繳交之第1年保費是否全數投資於標 的基金與是否締結系爭保險契約無涉,且盛記公司等要保人 亦非因其第1年保費未全數投資基金而申請撤銷系爭保險契



約。再者,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單條款第2條第5項及該條款 之附表一載明:「前置費用係指本契約訂定及運作所產生、 並由本公司自要保人每次所繳保險費中扣除之費用。其數額 依要保人實際繳納之保險費按前置費用年度即附表一所列相 對應之百分比計算」,「前置費用年度1時,前置費用占所 繳保費之比例為100%」(見原審卷第62頁反面、67頁反面) ,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於系爭保險契約要保書「十二、重 要告知事項(本人於填寫要保書前,安泰人壽以確實且充分 告知以下事項):7.「前置費用年度」、「前置費用」... 之定義與計算。(請參考條款樣張之第2條第4項、第5項...) 」等欄位中勾選「是」,且在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欄簽名蓋章 (見原審司促字卷),堪信被上訴人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時確 已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其所繳交之第1年保費為前置費用 ,非用於投資基金,此觀上訴人所提出系爭保險契約「保戶 權益暨誠信行銷確認書要保人聲明同意事項」中,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均在「三、安泰業務同仁是否已確實告知本保單第 一年所繳的計畫保費,由於無法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因此若 於第一年終止契約,將無法領回所繳之計畫保費?」、「四 、安泰業務同仁是否已確實告知本保單自第二年保單年度起 ,本公司將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保險成本與保單行政 管理費,且保險成本會隨年齡增長而每年調整?」等項目勾 選「是」,並在該確認書上簽名蓋章等情(見原審卷第82、 84 、86、88、90、92、94、96、98頁),及證人賴佳誼於 原審證稱:我接受盛記公司委託勞工退休金規劃,而介紹被 告( 即被上訴人)向盛記公司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我曾向盛 記公司人員表示投資會有風險,且為免盛記公司人員核對對 帳單時產生疑慮,而向周兆臣提及第一期保費不會用於投資 基金等語(見原審卷第105頁),益足證明被上訴人辯稱於 招攬系爭保險契約時,確已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所繳交之 第1年保費非用於投資基金等情,並非無稽。是該第1期保費 之用途,並非盛記公司等要保人與上訴人成立系爭保險契約 之重要事項,且盛記公司等要保人亦非因其所繳第1年保費 未全數投資基金而申請撤銷系爭保險契約,而被上訴人確已 告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其所繳交之第1年保費用於前置費用 ,非用於投資基金等情,亦如上述,則被上訴人抗辯其招攬 系爭保險契約時,已盡說明義務,並無上訴人所主張之疏失 而致系爭保險契約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事等語,自屬可採。 又被上訴人如何向盛記公司招攬系爭保險之過程,已據盛記 公司負責人周弘文之子周兆臣於原審證述綦詳,上訴人聲請 再予傳訊盛記公司負責人周弘文就相同事項作證,即無必要



,附此敘明。
㈡、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179條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發 給之服務津貼有無理由?
1、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 22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人雖主張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第 1章第5條第3款約定,被上訴人應遵循業務品質評議辦法之 規定,再依安泰人壽業務品質評鑑辦法第5條第1、4款規定 (本院卷第75頁),業務人員應誠實招攬,被上訴人因未告 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第1期保費不會用於投資基金,而違反 該規定,故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云云。然被上訴人確已據實 告知該第1期保費之用途,並無上訴人所述之疏失,已如上 述,是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僱傭承攬合約,應 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即與事實不符,而非可採。2、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 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 法第179條雖定有明文。惟本件被上訴人既基於系爭僱傭承 攬合約而取得服務津貼,自非無法律上之原因,且被上訴人 招攬系爭保險時已盡說明義務,無上訴人所指該法律上原因 其後已不存在之情事,上訴人如是主張,亦非可取。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僱傭承攬合約、民法第227條第1項 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領取服務津貼83萬8,0 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洵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 決,尚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影響判決 之結果,自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法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黃豐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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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記食品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