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102年度,54號
TPHV,102,勞上,54,2013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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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嚴悅懷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
存在,並命上訴人自民國100年9月16日起至相對人返回工作日止
,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36,600元。經本院廢棄原判決所命上
訴人給付部分,並維持原判決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部分,而駁
回上訴人其餘上訴。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推定權利存續期間,算至相對人(51
年次)滿65歲退休,期間逾10年,應以10年核定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為4,392,000元(計算式:36,660×12×10=4,392,400),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66,84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500元,尚需
補繳62,3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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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