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字第67號
再審原告 勝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合集環工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65萬9,120元,應徵裁判費7萬0,70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
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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