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992號
TPHV,102,上易,992,201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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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上 訴 人 邱銘輝
上 訴 人 吳明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被上訴人  葛高凌風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
院第1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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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