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上 訴 人 林春霞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上 訴 人 陳思平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視同上訴人 吳德貴 吳阿朱 吳美雲 吳美圍 吳德村 蕭麗娟 蕭延峻 蕭慶忠 郭芊卉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蕭郭照子視同上訴人 蕭聯芳 盧聯福 盧慶揚 蕭浤霖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憲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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