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2年度,326號
TPHV,102,上易,326,2013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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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26號
上 訴 人 林春霞
訴訟代理人 黃榮謨律師
上 訴 人 陳思平
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勝律師
視同上訴人 吳德貴
      吳阿朱
      吳美雲
      吳美圍
      吳德村
      蕭麗娟
      蕭延峻
      蕭慶忠
      郭芊卉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郭照子
視同上訴人 蕭聯芳
      盧聯福
      盧慶揚
      蕭浤霖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蔡政憲
               法 官 黃雯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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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