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上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李振忠
訴訟代理人 鄭凱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曉蓁律師
視同上訴人 郭家偉 原住臺北市○○路000巷00弄00號2樓
被 上訴人 翁慶銘
郭彩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珽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
2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0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1月20日判
決,茲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維持原審命上訴人李振忠連帶給付部分,如於上訴人李振忠為被上訴人翁慶銘、郭彩霞各預供擔保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壹佰陸拾萬玖仟捌佰壹拾元,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 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 0日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上訴人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 記載,爰依職權為補充判決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免為假執行 之宣告。
三、依前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