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199號
TPHV,101,建上,199,2013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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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楊伯綠
      孫啟峰
      藍沛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
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
上列四人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被上 訴人 陳金菊
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
被上 訴人 杜明福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
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
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列九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聲明求為: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與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
附表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
人應與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
附表所示部分,及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經
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此有原判決附表就上訴人部分
均無「應給付金額」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金額若干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
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屆期應當庭
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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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