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楊伯綠 孫啟峰 藍沛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蔡志揚律師 鄭文龍律師被上 訴人 宏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吳雪蕙 謝范秀玉 謝林秀華 涂玉枝 謝麗莉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被上 訴人 謝金朝 謝進旺 謝村田 徐超材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被上 訴人 陳金菊訴訟代理人 詹翠華律師 陳雲惠律師被上 訴人 杜明福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被上 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訴訟代理人 陳俊斌律師 洪堯欽律師複代 理人 劉健右律師被上 訴人 宏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被上 訴人 林鴻明 陳增祥 林鴻道 李周緞(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裕(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德隆(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 李慧芬(李政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九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與鴻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與鴻固公司、徐茂雄、謝吳雪蕙連帶給付上訴人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部分,及自民國8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前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全部請求,此有原判決附表就上訴人部分均無「應給付金額」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若干不明,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屆期應當庭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汪智陽 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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