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02年度,582號
TPHM,102,聲再,582,2013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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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林范志緯(原名林范德)
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78號,中
華民國102年10月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 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同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 定,故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無須先命補正,有最高法 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 可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范志緯對於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除提出向法官稟告說明寺廟登記證用途及有必要 傳古香妹古菊妹再議狀、郵局存證信函、張土地事務所張 金雲名片、佛教聖眾因緣集節本資料、崇敬的審判長、法官 大人大德明鑒信外,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揆諸上揭 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此程序上之瑕 疵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媖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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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