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書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書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書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5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646號刑事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2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