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67號
TPHM,102,聲,3767,2013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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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翔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翔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翔寧因恐嚇等罪案件,經本院以 101 年度聲字第1725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 ,於101年6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 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王偉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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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