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孟筑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102年執聲付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孟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孟筑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高等 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並經最高 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227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 )99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陳博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