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724號
TPHM,102,聲,3724,201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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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鵬宇(原名陳萬壽)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鵬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鵬宇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 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2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並經最 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37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 01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林柏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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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