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畏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7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袁畏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畏三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 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 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 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 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