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000年度聲字第3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必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劉必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必成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 度聲減字第902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十四年二 月確定。於民國93年 8月1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2年11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 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