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 告 帛帥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連燦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參加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丁○○
右原告與被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參加人鄭於八十五年十月八日以「玩具置物架聯合㈠」之形狀,向被告( 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前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新式樣專利,作為其第 00000000號「玩具置物架」新式樣專利之聯合新式樣,經被告編為第0 0000000聯合㈠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件申請前已有近 似之新式樣見於刊物,不具新穎性,有違專利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 二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等語,檢具西元一九九五年十月號之TAIWAN TOYS BUY- -ERS' GUIDE 雜誌,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十九年 三月十六日(八九)智專三㈠○三○○八字第○八九八九○○○四六二號專利異 議審定書。原告不服,向經濟部、行政院提起訴願、再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林金本
法 官 林育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王永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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