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健生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律師 孫治平律師 周嬿容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秀玲選任辯護人 林文淵律師被 告 陳昌福 陳錦宏 陳信銘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顏鳳君律師被 告 陳祖慶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4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慧娟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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