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3527號
TPHM,100,上訴,3527,201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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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毓
選任辯護人 羅明宏律師
      陳繼民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
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8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俊毓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毓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 造、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竟分別 為下列行為:㈠被告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 手槍之犯意,於98年4、5月間,委託曾謝祥(所犯未經許可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共同未經許可,製造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經另案判決確定),至宜蘭 縣羅東鎮環鎮道路某模型店,以7萬5千元之價格,向不詳姓 名年籍之人購買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附表二編號1所示 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 槍管、槍機而成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含彈匣1個)未經許可持有後,於同日某時,在宜蘭縣壯 圍鄉某處,曾謝祥再將該改造手槍交付陳俊毓持有,嗣被告 再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付徐銘駿(所犯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 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經另案判決確定)藏放。㈡被告因曾謝 祥無力償還其所積欠之10萬餘元債務,遂要求曾謝祥改造槍 枝及子彈抵償債務,竟未經許可與曾謝祥共同基於製造可發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出 資11萬元,兩人先於98年5月初,一同至宜蘭縣羅東鎮大師 傅五金行,購買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砂輪機等機械工具, 再由曾謝祥於98年7月間,至宜蘭縣羅東鎮環鎮道路○○○ ○○○○○○○號19至24所示模型槍、槍管、彈殼、彈頭等 物後,於98年7月中旬,推由曾謝祥在宜蘭縣羅東鎮○○路0 段000巷00號住處廁所內,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附 表二編號2所示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1 枝(槍枝管制 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個)、附表二編號3、4所示仿FN 廠半自動手槍2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



,均含彈匣1個),及具殺傷力之附表一編號25至26、附表 二編號5至6所示非制式子彈共15顆,曾謝祥並於98年7月25 日,在上開住處,將前揭改造完成之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手 槍3枝及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子彈6顆交付受被告委託前來拿 取之徐銘駿加以寄藏。因指其㈠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 槍枝罪嫌;㈡部分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 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第12條第1 項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等罪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又犯罪事 實應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訟法第15 4 條定有明文。另同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 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 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在防範被告或共犯之 自白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 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 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 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 ,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印證,足使犯罪事實獲得 確信者,始足當之。亦即調查與被告或共犯自白有相當程度 關聯性之補強證據,相互參酌,必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該陳述為真實者,方得為有罪之認定。三、本件公訴人指被告涉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未經許可, 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共同製造可射子彈 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等罪嫌,係以證人曾謝祥、徐 銘駿;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改造工具、扣案附表二所示經鑑 定證實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通訊監察書及譯文等 為其證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上揭未經許可持有及製造具 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委託曾謝祥 去模型店購買玩具手槍持有,亦未叫徐銘駿去拿槍,亦未將 槍枝交給徐銘駿,亦未委託曾謝祥去購買砂輪機等工具及請 其去購買玩具槍製造槍枝,更未委託徐銘駿去拿手槍,曾謝 祥、徐銘駿均曾遭其解僱,不排除因此挾怨誣指等語。四、經查:本案附表一、二所示之槍枝、子彈及工具等物,查獲 之緣起暨經過,係警方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對曾謝祥所持用 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徐銘駿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復於98年8月25日上 午10時許,持該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宜蘭縣羅東鎮○○路 0段000巷00號曾謝祥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25至26 所示非制式子彈9顆,及曾謝祥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



之物,有該院搜索票、臺東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 目錄、現場及扣押物相片附卷(見98年偵字第3617號警卷第 9至15-5頁);復因曾謝祥於警詢供稱:伊曾受徐銘駿委託 ,由徐銘駿出資,伊則負責改造手槍3支,並已交付予徐銘 駿之情,警方乃於同年9月1日上午12時53分許,至宜蘭縣冬 山鄉○○路000巷00號3樓之2徐銘駿居所,經徐銘駿同意搜 扣得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改造手槍4枝、附表二編號5至6所 示之非制式子彈6顆,亦有曾謝祥警詢筆錄、臺東縣警察局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目錄及現場及扣押物相片附卷(見98 年偵字第3617號警卷第5至6頁,98年偵字第3744號警卷第18 至32頁)。
五、扣案之附表一編號25至26所示子彈9顆;另附表二編號2至6 所示手槍3枝及子彈6顆,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1)送鑑子彈8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 彈殼組合直徑8.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可 擊發,認均具殺傷力。(2)送鑑子彈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7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可擊發 ,認均具殺傷力。」、(1)送驗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 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 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2)送驗改造手槍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FN廠半 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 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3)送驗改造手 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 FN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 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4)送鑑 子彈2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9.0± 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5)送鑑子彈4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 7.8±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 傷力。」,有該局98年10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 書1份暨照片6張、98年10月20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槍彈 鑑定書1份暨照片22張在卷足憑(見98年度偵字第3744號卷 第47頁至第49頁、59頁至第61頁背面)。六、依上述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子彈之查獲經過,可知警方 實施通訊監察之對象,並非被告;現實占有附表一、二所示 之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及改造工具等物之人,分別為曾謝 祥、徐銘駿;藏放之處所,亦非被告之住居所,或其他被告 具有實質管領力之處所。衡酌一般社會通念,在客觀上觀察



,如無其他證據足資憑明,殊難據認該等槍枝、子彈與被告 之間,有若何之牽址、關連,至為明灼。從而,本案所應審 究者,厥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指為共犯之曾謝祥之指證,是否 無瑕可指?暨所指為被告保管槍枝,子彈之徐銘駿之證詞, 及通訊監查譯文,得否為曾謝祥所為不利於被告證詞之補強 ?暨其補強之效果,是否達到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 度至明。查:
曾謝祥於98年10月20日其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固證稱:「‧‧(鳳梨全名為何?)陳毓俊,我都叫 他『老闆』,他的手機很多,我要看手機才知道。(你究 竟欠何人錢?)我本來欠陳毓俊10幾萬元,是我幫我哥哥 背利息,後來他又提供我11萬元買機器製造槍枝,但算是 先借我的,等我槍枝製造成功給他,他才會願意吸收機器 的錢,約定好要製造好6支槍枝給他,及槍枝內的彈匣都 要裝好子彈,每枝槍的子彈不一定,有的6顆有的12顆。 (11萬元是何人交給你的?)是陳毓俊於今年母親節前後 帶我去羅東往冬山一家大師傅五金行,看完工具後他當場 交給我11萬元,我再交給老闆。(有何人可以證明?)大 師傅老闆娘的女兒可以幫我證明,另外我為了自保,我有 跟五金行拿光碟,可以證明我與陳毓俊一起進去,另外他 是在櫃台私下把錢拿給我,不是徐銘駿拿給我的。(徐銘 駿與你接觸為何事?)他都是跟我拿槍彈,之後他都會跟 陳毓俊報告,經常都是徐銘駿跟我聯絡,只有我不想做槍 枝時,陳毓俊才會到我家,要我做,其他都是徐銘駿跟我 聯絡,試槍原本都是徐銘駿自己拿去試,後來陳毓俊要求 我也要一起去試槍。(究竟交付幾支槍給徐銘駿?)3支 ,是一次交付的,但在買機器之前有交付給陳毓俊1支, 那一支不是我製造的,是陳毓俊拿錢叫我幫他買,那支是 T221改造手槍,我當時還不認識徐銘駿。(槍管等零件去 何處買?)羅東環鎮道路一間模型店買的。(『提示98偵 3774號警卷第27-30頁』你交給徐銘駿、陳毓俊之槍枝各 為何?)A01、03、04都是我改造後交給徐銘駿的,A02是 陳毓俊拿錢叫我去買現成給他的。(A02購買時、地為何 ?)我忘記日期,是在買工具之前沒多久,也是在羅東環 鎮道路模型店買的,是打烊後老闆再跟我約在外面交付的 。(『提示徐銘駿98年9月2日訊問筆錄徐銘駿稱他有從你 那裡拿4支手槍、8顆子彈,分4次至你住處拿的有何意見 ?)我前面是分3次交付他3支,但後來試射不行,所以 他一次還給我,我改好再一次交給他,都是在我家拿的。 (『提示徐銘駿98年9月2日訊問筆錄』徐銘駿稱4支都是



你陸陸續續交給他的有何意見?)A02那一支我確實是交 給陳毓俊的,我不知道陳毓俊何時交給徐銘駿的,是後來 因為生鏽,徐銘駿有拿來叫我保養。(0000000000是何人 的電話?)我不記得了。(『提示警卷第61頁』你曾跟徐 銘駿說,「你要跟老闆說,本錢先給我,我欠材料,你跟 你講,他懂意思,我打算月底多趕給他為何意?)就是我 沒有錢買模型槍,要陳毓俊給我錢買材料,我沒有本錢可 以做。‧‧」云云(見98年偵字第3617號卷第29至30頁) ;於98年10月22日原審延長羈押訊問中供述:「(誰拿錢 給你去買機器?)綽號『旺來』的人,他是今年母親節前 一個禮拜交錢給我,我們去羅東大師傅五金行買機器,他 給我11萬元。(問:你交給徐銘駿的那3把槍,是『旺來 』叫你做的?)是。(徐銘駿的槍是否有再轉交給『旺來 』?)我不知道他是否有轉交給『旺來』,但是『旺來』 叫我做好槍之後,交給徐銘駿,他說徐銘駿是他姪兒。」 (見原審98年度偵聲字第49號卷第10頁);於98年11月24 日原審98年度訴字第529號案件準備程序供稱:「(對起 訴書之犯罪事實,是否承認〈告以要旨?)我均承認。」 ,亦坦承係陳俊毓與其共犯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 傷力之槍枝及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等情(見原審98年度訴字 第529號卷第73頁)。惟此與其於98年8月25日獲案之初, 在警偵訊均係供稱:因其積欠徐銘駿14萬元,由徐銘駿出 資,由其改造槍枝,子彈,總計改造3支手槍,改造之手 槍、子彈均已交予徐銘駿徐銘駿亦表示曾經試射過等語 (見98年偵字第3617號警卷第5、6頁,偵卷第7頁,見本 院卷二第156、157、161頁背面警詢筆錄錄音勘驗譯文) ,以及其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理時暨原 審所證係因討債之需,與徐銘駿共同製造附表二所示之槍 彈,被告未參與其事等情(見98年訴字第529號卷99年1月 6日審判筆錄至11頁,原審卷第271至278頁),前後反覆 不一,再細繹曾謝祥上開不利於被告之證詞:
⑴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一指訴被告持有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之槍枝部分:依上述曾謝祥於其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偵查中所證,似指該支改造手槍,係在99年5 月購買機器之前交付予被告,係被告出資,由其前往羅 東環鎮道路一間模型店購買,並未經過改造,且係其親 自交予被告;另於原審證稱是羅東鎮環鎮道路英雄館模 型店云云(見原審卷第278、283頁)。惟經本院向宜蘭 縣警察局羅東分局查詢「‧‧98年間,羅東環鎮道路上 有無名為『英雄館』之玩具槍枝模型店?‧‧該店有無



因販賣改造槍枝成品或零件而遭檢舉?」據覆稱:「本 案經查羅東鎮純精路上未有英雄館槍枝模型店,僅有三 軍英雄玩具刀槍模型店(公司登記名稱:尚鼎企業社… ,另該店未曾因販賣改造槍枝成品或零件遭檢、警偵辦 記錄。」有該局101年2月13日警羅偵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53至158頁)。尚與曾謝祥所述 齟齬,亦與徐銘駿於原審所證:附表二所示之4支改造 手槍,均係由曾謝祥處取得,被告不曾持有,亦無印象 中曾由被告處取得槍枝等語,明顯扞格(見原審卷第28 9、293、294)。
⑵關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指訴被告共同改造附表二編號2 至6所示之槍枝、子彈部分:上述曾謝祥於偵查所證, 似指改造槍枝之工具,係被告於98年母親節前後帶伊去 羅東往冬山一家大師傅五金行,看完工具後,被告當場 交給1萬元,再由伊交給老闆,並稱為了自保,有向該 五金行拿光碟,以證明伊與被告一同前往,是老闆另外 在櫃台私下交付光碟云云。然證人即大師傅五金行老闆 娘邱瓅仙於本院證稱:「(在今日到院作證前,是否見 過曾謝祥?)見過,他有去我們店裡買過東西,因為人 來人往,我無法確定何時見過。(曾謝祥是否常去你們 店內購買東西?)不常。(為何你會記得曾謝祥?)因 為五金與一般超市不一樣,我們都會怕東西賣錯了,所 以我會注意櫃臺小姐的應對,大部分我都會在櫃臺看著 ,只要客人來過二次以上,我就會記得。(曾謝祥於偵 查、一審時稱在98年間曾經到大師傅五金行買總價約11 萬元的車床、鑽床等工具,是否有此筆交易?)好像是 有,大概是11萬元左右,有無到11萬元我沒有那麼記得 。…(你有無女兒?)沒有。(大師傅五金行店內有無 裝設監視器?)有。(監視器的錄影記錄你們是否會保 存?)沒有,只有錄,沒有保存。(曾謝祥之前於偵訊 時說他來跟你們買了縱價約11萬元的車床等工具後,有 跟你們要錄影光碟,在你印象中有無這回事?)沒有。 …(是否看過現在在庭的被告陳俊毓?)我沒有看過他 。(你剛才說賣出床、鑽床是二年前的是,應指99年間 或98年間的事?)應該在98年間的時候。(目前你的記 憶中,是的確有賣車床等物,賣給一個男子,是一個人 來買或二個人來買?)我記得是一個人來買的。」等語 綦詳(見本院卷一第183頁背面至185頁背面),核與曾 謝祥於偵查中所述與被告共同購買改造槍枝、子彈工具 之情形,大相逕庭。曾謝祥復未能提出其所謂「大師傅



五金行店內監視錄影光碟」以佐其說,其上開不利於被 告之指證,即堪置疑?
徐銘駿於警偵訊及原審固一再指稱:附表二所示之槍枝、 子彈係受被告囑託自曾謝祥處取得,係為被告保管云云( 見(98年度偵字第3744號警卷第3至7頁,98年度偵字第36 17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原審卷第286至294頁)。惟俱未 指證係被告出資委由曾謝祥共同製造之情。不惟如此: ⑴徐、曾2人就槍彈交付持有原因,曾謝祥係稱「‧‧我 本來欠陳毓俊10幾萬元,是我幫我哥哥背利息,後來他 又提供我11萬元買機器製造槍枝,但算是先借我的,等 我槍枝製造成功給他,他才會願意吸收機器的錢‧‧」 云云(見98年偵字第3617號卷第29至30頁),意指為被 告製造槍彈抵償債務。徐銘駿則稱:因曾謝祥積欠被告 債務,故交付槍彈作為抵押,俟日還債後再贖回云云( 見98年偵字第3744號警卷第5頁,偵卷第12、13頁)。 就數量部分:曾謝祥稱僅交付3支改造手槍予徐銘駿( 見98年偵字第3617號警卷第6頁,偵卷第7、29 頁); 徐銘駿則稱:附表二所示之4支改造手槍均為曾謝祥交 付(見98年偵字第3744號警卷第4頁,偵卷第12頁)。2 人所述,亦不相符。足見徐銘駿之證詞,亦非無瑕可指 。
⑵抑且,附表二所示之槍枝及子彈,係曾謝祥於98年8月 26日經警持搜索票於其住處扣得附表一所示之改造槍枝 工具、子彈等物,據其於警詢供述係由徐銘駿出資委託 其改造手槍3支,並已交付予徐銘駿,警方始循線於98 年9月1日上午12時53分許,在徐銘駿居所經其同意扣得 之情,已如上述。且徐銘駿於警偵訊暨原審均不否認被 告未曾管領持有附表所示之槍彈之情。再者,曾謝祥於 警偵訊一再指稱徐銘駿收受槍枝後,曾經試射乙節,雖 為徐銘駿否認,惟觀諸卷附通訊監察監聽譯文,徐銘駿 持用之0000000000號手機與曾謝祥持用之0000000000手 機之通聯記錄之對話內容「A:(徐銘駿)ㄟ,但要好 幾次。B:ㄟ走。A:對。B:那可能,我用的不夠敏感 ,那我知道。」(見98年度偵字第3617號警卷第63頁) 徐銘駿於偵查中亦不否認上開譯文內容係因曾謝祥要求 其試槍之相關對話(見98年度偵字第3617號偵卷第31頁 ),堪認曾謝祥所述徐銘駿曾持以試射,似非虛捏。而 徐銘駿於偵查中復自承:曾謝祥曾要求其試射,亦曾將 槍枝拿回給曾謝祥保養等語,且為曾謝祥所不爭執(見 98年度偵字第3617號卷第30頁背面、31頁)。設若本案



係被告出資委託曾謝祥製造抵債,徐銘駿僅單純受託為 被告保管槍枝?則對於槍彈性能是否符合要求,應以被 告之需求為準,寧有委諸受託保管之徐銘駿試射之理? 其情已悖於常情;又倘徐銘駿單純受託保管槍枝,未持 以試射使用,被告不曾現實占有管領,又何需拿回予曾 謝祥保養?綜上附表二所示之槍枝、子彈之查獲經過; 被告不曾現實管領持有扣案槍彈;暨徐銘駿不僅為現實 上之持有人,且極可能曾持以試射各情以觀,徐銘駿與 扣案槍彈製作過程之密切關連程度,遠逾於被告。足徵 曾謝祥於警偵訊初次受訊問暨原審審理時供證係因討債 之需與徐銘駿共同製造槍彈,及徐銘駿曾持以試射乙節 ,並非徒託空言,在客觀上顯足使一般人產生徐銘駿參 與製造本案槍彈之合理懷疑。衡諸常情,徐銘駿之證詞 存有推諉予他人以避重就輕之高度可能性,應屬合理的 推論,故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補強之情形,遽以其所 稱係受被告委託保管槍彈云云,作為曾謝祥不利被告指 證之旁佐,其憑信性自屬不足。
㈢至徐銘駿於原審固曾證稱:「‧‧(你說陳俊毓有帶曾 謝祥的哥哥曾建豪到你家找你哥哥說責任曾謝祥都擔走 了,倘若你可以幫他翻供,那陳俊毓就會沒有事,是否 如此?)曾謝祥的哥哥有去找我的哥哥徐銘隆說倘若我 翻供陳俊毓就會沒有事,所以我哥哥有把話轉達給我。 ‧‧」等語(見原審卷第291頁),然為曾建豪否認, 並稱伊從未與被告去找任何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 背面),公訴人就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或指出調查之請 求,自不得執為被告曾要求徐銘駿翻供之不利認定。 ㈣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98年度偵字第3617號警 卷第26、29、37、38、40、42、51至53、61至65、67、 71至80頁)⑴第26頁:「A(曾謝祥):你先去約你朋 友過來,呀你不是要先過去你叔叔那裡拿那貨款(槍枝 ),你聽懂意思嗎?B(徐銘駿):哦,對啦。A:我有 跟他(明俊叔叔)先講過了,他知道,意思就是我有先 跟你見過面了,或許會跟你去處理,他如果講那個你就 說:貨款,我拿給你的(槍枝),算是我這裡拿去的東 西你已經先收好了,現要拿他那裡的貨款(槍枝)來支 援,然後一起過去。B:好,這樣我知道。」、⑵第29 頁「A(曾謝祥):那我要跟你叔叔講,你事情辦完, 東西(槍枝)拿回來這裡放,這樣就好了。B(徐銘駿 ):哦。」、⑶第37頁至第38頁「A(曾謝祥):我在 忙,你(叔叔)不是說禮拜(日)再過來就好,他又沒



有說要拿不是?B(徐銘駿):哦,B1(B叔叔接手)說 :忙什麼?A:寫報表,你不是在趕。B1:他5分鐘到你 們見面再說,你下來開門。A:好。」、⑷第38頁「A( 曾謝祥):還是,我明天再過去找你。B(徐銘駿): 你等一下要過來,就過來,你叔呀是否另交待事情?A :沒有啦,他說今天有跟你問?A:問那事情。B:問貨 款的事情(槍枝)。A:對呀,不然你過來講好了,還 是你有空再過來。B:如果你在忙。A:不要緊,我在寫 報表。」、⑸第39頁「A(曾謝祥):俊兄,鳳梨那邊 單子還要收……那天土頭那個,我禮拜五下去處理,我 算是太燥進,紅衛兵要讓我們過,一台2百,我太急性 東西(槍枝)被人看到,差點卡到事情。」、⑹第40頁 「B發簡訊:下大雨囉!現在是敏感時刻,昨天看你又 拿鐵出來,神經都繃緊///自己小心一點」、⑺第41頁 至第42頁「B(不明):我們剛開的條件,我朋友他不 要,他說要試才要給錢,那我說不要。A(曾謝祥): 他車(槍)子開出去,萬一弄弄再說不要,不然至少扣 一半錢。B:我朋友堅持,我也堅持。A:不要就不要。 B:我月底看可能沒有辦法法還你錢,看這是否能多少 處理一下,看他會不會再打電話來,我朋友看了很喜歡 ,他要試扣,我跟你講實話。A:電話中不要講那些, 他至少要留一半錢扣在這裡。B:我們不要那麼……」 、⑻第51頁「A(曾謝祥):明俊(諧音)有空?B ( 徐銘駿):有啦。A:我刺青的師父過來了,順便來處 理(你)叔叔的事情(槍枝)。B:要帶(槍)過去?A :你有方便就過來(槍)……」、⑼第52頁至第53頁「 A(曾謝祥):快7點了,這樣我會來不及,我跟你講, 你叔叔沒有交待你要去?B(徐銘駿)對。A:你打去, 你跟他說:你那裡有一用,你有在我這裡拿一用去了, 小的還沒有拿,原本大的已拿去。B:呀?A:你聽懂, 我說的意思?B:什麼意思?A:你說:有去試,一台好 的拿去了,在你那裡,一台不好的在我這裡,我還再用 。B:我怕他叫我拿給他看。A:他不會說臨時,你跟他 說汽油裡面有五個,我再拿給你……」、⑽第61頁「A (徐銘駿):我想問,那天另外一張(枝),不知道你 是否弄好了?B(曾謝祥):我有弄好,那天有打你沒 有回(電),所以我先收起來放,不要緊看晚點怎樣或 你明天再來,我晚點會回去。A:不然,看怎樣你再打 給我。B:我還有很多要過去。A:唷。B:你要跟老闆 說,本錢要先給我,我欠材料(需現金週轉),你跟你



講,他懂意思,我打算月底多趕給他(子彈)」、⑪第 62頁「A(徐銘駿):你有打給我?B(曾謝祥):對呀 ,你在睡覺,我看如果,你精神好,就過來拿(槍枝) ,還有我刺青的朋友在這裡……A:哦?B:還有,我機 器最慢星期四晚上就會來,我那鴿子蛋,沙石要碰成型 ,我們機器就可以弄。A:哦。B:你聽懂意思?那天你 來,你也知道。A:我知道。B:如果你要先拿這個回去 ,也可以。還是等到機器壓好,你再來一起拿回去,你 方便就好。A:等那好,再拿。」、⑫第63頁至第64頁 「A(徐銘駿):ㄟ,但要好幾次。B(曾謝祥):ㄟ走 。A:對。B:那可能,我用的不夠敏感,那我知道。A :好。B:有出?A:對。B:那?這在電話中不方便講 。A:不然晚點,你有空再打給我。B:也出去?有順? A:對。B:油門踩得動?A:對。B:好。A:不過要好 幾次。B:要發好幾次?A:對。B:那是西魯(諧音) 的問題,我知道,出那裡原因?A:你上次拿給我換, 也不行。B:好,我知道出什麼問題了。」、⑬第67頁 「B(曾謝祥):銘駿?A(徐銘駿):阿呆,你在家? B:我有,這麼晚好嗎?A:你有方便?還是明天?B: 明天我拿去大埔那裡,你再過來拿。A:好。B:你不是 住大埔那裡?A:對。B:還有我上次拜託你,叫你哥哥 幫我磨的他肯?A:我這幾天沒有碰到他,我跟他沒有 住在一起。B:好,我明天送過去。A:好,我等一下打 電話看怎樣。B:我今天有去報到,又開庭,我去見律 師,我的上頭,上一次害我犯一條的(97年12月在桃園 為警查獲非法持有槍彈),要拿錢給我,我打算錢下來 ,我做一次拿給你叔叔,不要讓他追(錢),這對他不 好意思,東西(槍、彈)做好的該交的先交,看怎樣後 面再算。」、⑭第71頁至第72頁「A(徐銘駿):喂!B (曾謝祥):銘駿,我剛被偷台(刺)。A:呀?B:我 剛被偷刺一刀。A:怎樣?B:我剛從醫院回來,你跟你 叔叔(鳳梨)講。A:你在那裡?B:我在家裡,你來看 沒關係,你跟他(鳳梨)講,我答應他的事情,他如一 直再趕不體諒,不要緊,我會趕給他,看他要多少量。 A:聽不到。B:看他要多少量,我會如期交給他,他剛 來我這裡,我有跟他講我的困難,我多有講給他聽,但 臨時被偷台一刀,我那有辦法。A:你是怎樣?B:不要 緊,他如有打電話,你跟他講,我會如期交給他,夾X 巴也會趕給他。A:他(鳳梨)剛才有過去找你?B:來 這裡唸我。A:呀?B:我不是去請款(載運砂石)請好



,他來拿錢又唸我,我就趁此機會,東西多拿給從看, 順便跟他講我的苦錯,因為是車刀壞掉,不是,不要幫 他做。」等對話內容,從詞意上尚難窺見被告就扣案槍 彈之製造,曾經參與其事或為如何之指示,已難據為被 告參與本案槍彈之製造之旁證。且觀諸上開譯文亦可知 曾謝祥徐銘駿所為不利於被告之指證,存有下述諸多 疑點,尚難資為其2人不利於被告證詞之補強: ⒈警方自98年6月20日起至同年7月7日止,監聽曾謝祥000 0000000門號電話之譯文共108通,其中與陳俊毓000000 0000門號電話通聯者,僅有98年6月26日21時36分29秒 至21時37分52秒(通話)、同年6月27日7時34分24秒起 至7時35分17秒(通話)、同年7月3日19時32分34秒起 至19時33分55秒(通話)共4通,與徐銘駿0000000000 門號電話之通聯卻高達16通;再稽之警方自98年7月17 日起至同年8月3日止,監聽徐銘駿0000000000門號電話 之譯文共46通,其中與曾謝祥之通聯計合計約15通;與 陳俊毓0000000000門號電話通聯者,卻僅有時50分42秒 ,合計共8通。由上通聯次數,已可看出曾謝祥與徐銘 駿之關係,遠逾其與陳俊毓之關係,從而其在自身案件 中一度所為不利陳俊毓之指述,乃出於迴護徐銘駿之動 機所為,不無可能。
⒉又依警卷第37頁所載98年6月26日21時36分29秒至21時 37分52秒之通聯內容係:「A(曾謝祥):董呀,你好 。B(陳俊毓):你在那裡?A:在家裡。B:我等一下 ,過去找你。A:明天我會過去跟阿俊那裡,但沒有借 到錢,我這次報表‧‧」;警卷第40頁所載98年6月27 日10時12分30秒之簡訊內容係:「A(曾謝祥):老闆 :基隆那邊週休最快也要到星期一才能送單,星期二才 能領前,不知你同意嗎?」;警卷第48頁所載98年7月3 日19時32分34秒起至19時33分55秒之通話內容係:「A :大呀,錢(砂石運輸款項)拿到了‧‧」上述通話及 簡訊,內容俱屬曾謝祥為被告收運金之業務事宜,既未 見被告催逼曾謝祥還債,也未見談及若債務未能清償應 如何處理,更未見有何涉及造槍抵債或設質之曖昧內容 ,堪認曾建豪於本院證述:「(你在原審作證時,有講 到曾謝祥沒有錢花的時候,會找陳俊毓借錢來花,你曾 經聽陳俊毓曾謝祥有時候會跟他要油錢,收來的運金 沒有按時交給他,請問,你本身有無聽到曾謝祥跟你抱 怨陳俊毓跟他催貨款、油錢、借款很急?)雙方都有抱 怨,可是陳俊毓只有跟他催運費而已,油錢其他的都沒



有跟他催、討債。」等語非虛。足認被告所辯,其與曾 謝祥之間,除雇主與員工之關係外,別無其他往來,應 有所本。曾謝祥所指因被告逼討借款債務,被迫為其製 造槍彈云云,非無可疑。
⒊警卷第54頁、55頁所載98年7月17日19時21分37秒至19 時22分47秒徐銘駿曾謝祥之通聯內容中,徐銘駿謂: 「不要緊,主要菜平安拿回去就好。」等語,警方譯文 註解其所謂「菜」,係指槍枝;徐銘駿於偵審中亦自承 「菜」係指槍枝云云。設若徐銘駿有依被告指示向曾謝 祥拿取槍枝,依理徐銘駿當即速向被告回報結果。惟稽 之警卷在此通電話之後的監聽譯文,迄至第58頁始有翌 日即98年7月18日20時49分40秒至20時50分14秒徐銘駿陳俊毓之通聯,相隔已逾1日,且內容係:「A(徐銘 駿):叔叔。B(陳俊毓):怎樣?A:叔呀,我哥是否 有跟你聯絡?B:有,我跟他說我有空。我現在修理場 ,怎樣?A:沒有,我問一下,他有跟你聯絡就好。B :你打給你哥哥,叫他來修理場找我,我人在這裡。A :砂廠這裡?B:對。」,既未提到曾謝祥,更未提及 槍枝。若徐銘駿受被告指示向曾謝祥拿取槍枝,豈可能 未立即通報被告,或於其後之通話向被告提及此事?同 樣之情形,亦出現在警卷第61頁至62頁。第61頁所載98 年7月21日15時13分29秒至15時15分21秒之通聯,警方 之註解認為可以看出徐銘駿7月17日22時許拿走一支槍 枝,尚有一支槍枝及子彈(前說五桶汽油)未拿走,該 段對話中曾謝祥所謂:「你要跟老闆說,本錢要先給我 ,我欠材料,你跟他講,他懂意思,我打算月底多趕給 他。」等語;同日20時20分45秒至20時23分30秒之通聯 ,警方註解認為對話中所謂鴿子蛋疑似子彈,曾謝祥星 期日機器回來就可做子彈。惟稽之其後之監聽譯文,亦 未見徐銘駿有隨即向被告連繫之通聯。直至事隔2日後 之同年月23日21時11分25秒至21時11分56秒,徐銘駿始 撥電話予被告,對話內容係:「A(徐銘駿):叔叔, 阿呆,今天是否有打電話給你?B(陳俊毓):沒有。A :他說今天要給貨單,我打電話多沒有人接。」對話內 容乃徐銘駿係因阿呆即曾謝祥先前承諾當天會給貨單, 時至當日卻不接電話,於是於當晚打電話給被告確認曾 謝祥是否失聯。核與其先前21日與曾謝祥之對話全然無 涉。從而,似難遽認徐銘駿曾謝祥間有關槍、彈之對 話與被告有關。
⒋警卷第67頁所載98年7月30日23時46分14秒至23時48分



10秒徐銘駿曾謝祥之對話:「B(曾謝祥):銘駿? A(徐銘駿):阿呆,你在家?B:我有,這麼晚好嗎? A:你有方便?還是明天?B:明天我拿去大埔那裡,你 再過來拿。A:好。B:你是不是住大埔那裡?A:對。B :還有我上次拜託你,叫你哥哥幫我磨的他肯?A:我 這幾天沒有碰到他,我跟他沒有住在一起。B:好,我 明天送過去。A :好,我等一下打電話看怎樣。B:我 今天有去報到,又開庭,我去見律師,我的上頭,上一 次害我犯一條的(97年12月在桃園為警查獲非法持有槍 彈),要拿錢給我,我打算錢下來,我做一次拿給你叔 叔,不要讓他追,這對他不好意思,東西做好的該交的 先交,看怎樣後面再算。A:好,你明天幾點?B:應該 白天,傍晚7、8點,不會太晚,太晚我不敢趴趴跑。」 等對話內容,苟對話中所稱「叔叔」係指被告,則可見 被告追著曾謝祥所要的錢,而不是槍枝。苟雙方於同年 5月間之前已講定做槍抵債,曾謝祥亦已交付4支手槍予 被告,被告似無可能至98年7月30日猶向曾謝祥追討金 錢之理?
⒌警卷第69頁所載98年8月2日21時42分23秒至21時44分59 秒徐銘駿與持用0000000000門號電話之人的對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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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