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0號
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漢忠
原 告 社團法人雲林縣老人長期照護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蔡慧精
原 告 王羽萍
王林素
廖于寧
林育嫺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雅倫
上 列 六人
訴訟代理人 廖慧味
原 告 周建財
蔡雅惠
陳寶光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柏辰
原 告 鍾進修
訴訟代理人 何秋芬
原 告 廖惠霜
被 告 范素琴
訴訟代理人 鐘春祥
被 告 鐘文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沐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 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或第2 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 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 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 事務分配辦法第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美麗大地管委會 )、社團法人雲林縣老人長期照護協會(下稱老人照護協會
)、周建財、蔡雅惠、鍾進修、王羽萍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 告范素琴應賠償原告54萬1,336 元,嗣追加原告廖于寧、林 育嫺、劉雅倫、廖惠霜、陳寶光、王林素,復追加被告鐘文 宏,並將上開聲明變更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麗大地 管委會8 萬386 元、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老人照護協會8, 485 元、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王羽萍2100元、㈣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王林素3,300 元、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于寧 3, 900元、㈥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劉雅倫3,850 元、㈦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林育嫺3 萬3,905 元、㈧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周建財4,169 元、㈨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蔡雅惠4,950 元 、㈩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寶光4 萬元、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鍾進修5 萬4,500 元、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廖惠霜 351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 條第1 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