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美麗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漢忠原 告 社團法人雲林縣老人長期照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蔡慧精原 告 王羽萍 王林素 廖于寧 林育嫺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雅倫上 列 六人訴訟代理人 廖慧味原 告 周建財 蔡雅惠 陳寶光兼 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柏辰原 告 鍾進修訴訟代理人 何秋芬原 告 廖惠霜被 告 范素琴訴訟代理人 鐘春祥被 告 鐘文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沐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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