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2號
ULDV,102,訴,182,20131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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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林貴月
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雲林縣私立淵明國民中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2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上訴之合法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 年10月15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 於102 年10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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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