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30號
ULDV,102,司司,30,201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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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嘉民即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向本院聲
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 2 年9 月1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函解散登記在案,嗣 經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 ,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 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 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函、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設立登記事項卡、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附股 東出席簽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正反 面影印本、報紙公告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 而,聲請人聲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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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嘉民即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蓮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