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95號
ULDV,101,訴,395,2013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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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春娟
      林遠超
      莊家緯
      林美霞
      林耀明
被   告 林清福
      林葱
      許林牡丹
      林輝
      林良秋
      林振中
      林純鈞
      林春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靖溢
被   告 林文通
      林蔡淑霞
      林進興
      林瑞花
      林料宏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
被   告 譚麗珠
      譚貴華
      譚金華
      丁月女
      黃丁玉葉
      丁烏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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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