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臺灣省雲林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林文瑞訴訟代理人 陳中堅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春娟 林遠超 莊家緯 林美霞 林耀明被 告 林清福 林葱 許林牡丹 林輝 林良秋 林振中 林純鈞 林春梅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靖溢被 告 林文通 林蔡淑霞 林進興 林瑞花 林料宏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被 告 譚麗珠 譚貴華 譚金華 丁月女 黃丁玉葉 丁烏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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