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99號原 告 張南被 告 劉永和 李武夫 李勇輝 李應安 李文 陳文富 林宗瑩 林宗翰 張忠源 李秀琴兼訴訟代理人 翁樹培上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曾金凰訴訟代理人 曾粮富被 告 劉水旺 廖杉能 林文源訴訟代理人 李惠賀被 告 李素月 李英蘭 李樹煌 廖樹男 李廖金蘭受告知訴訟人 周崇德訴訟代理人 張行邦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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