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宗寶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宗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寶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1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