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0070號
TPEV,106,北簡,10070,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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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070號
原   告 黃高一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第28條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債權存在,惟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 於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5 樓,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附卷可查;另依原告起訴狀及所附事證,復查無其他管 轄因素應由本院管轄,故本件自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法院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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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